一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;拟定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;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;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、省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;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。
二、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;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
三、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;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、审批建议;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。
四、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、各部门以及跨县区、跨流域的较大环境问题;调查处理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;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及邻省和省市地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;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;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;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。
五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;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;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;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;定期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;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。
六、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;按国家、省的规定审核、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;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;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;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。
七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及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;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管理体系、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;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;指导清洁生产。
八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、统计、信息工作;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;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;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;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,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。
九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;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;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,统一对外联系;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;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;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。
十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;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、法规和标准;对全市电磁辐射、核技术应用、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。
十一、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;规划并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。
十二、负责开发区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。
十三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